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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发改委出台小区物业停车收费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1-14

乌鲁木齐:发改委出台小区物业停车收费补充规定

 

    乌鲁木齐小区物业、停车如何收费又有新的进展。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对什么是新建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等名词进行说明,同时明确,占乌鲁木齐80%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从2016年1月1日起物业收费仍执行本小区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记者了解到,此次补充通知主要是对“新建住宅小区”和“除此之外属前期物业管理的所有普通住宅小区”在概念上的区分,以及两者在物业收费、停车收费上如何执行标准。其中,新建住宅小区: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指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而除此之外属前期物业管理的所有普通住宅小区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竣工验收合格的普通住宅小区。

    补充说明通知进一步解释了“新建住宅小区”和除此之外属前期物业管理的所有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费及停车费如何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按新标准收费

    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 ,依据《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的时间来界定,不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来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 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即:多层住宅 0.4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1.1 元/月.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新建小区在设施不完善、绿化道路不能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就按最高物业收费标准收费,通过限制不能高于三级来保护业主利益。不过,考虑到目前不少开发商都是在小区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向业主交房,因此补充说明也做了例外规定:如果新建小区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而小区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核算,并征求业主意见后,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现行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适当调整。

    同时,补充说明还就“新建住宅小区”不同情况进行明确,比如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却在1月1日以后办理入住的,仍按该小区2015年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于2016年1月1日前已招标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价格执行,不适用于2016 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则按1108号文件执行,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

    老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不变

    除前面所列的新建住宅小区外,乌鲁木齐市目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所有普通住宅小区,仍执行本小区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不变。也就是说,目前占乌鲁木齐市80%的前期物业管理小区仍执行小区现行的物业收费标准,无需按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政府物业收费指导价收费。同时,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按1108 号文件执行,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 80 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 300 元)。

    地下车库收费分两种情况

    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1日将执行的收费标准规定: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由于该条规定和现实情况下的收费差距过大,此次补充说明中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其一: 购买车库的业主按照车库的建筑面积及车库所在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其二: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和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