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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将举行立法听证

发布时间: 2016-04-05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就《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襄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此次立法听证内容主要包括: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的报告(通知)程序,以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草案第四十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批准可以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草案第五十三条关于销售和出租物业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的停车位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草案第五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草案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关于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管理的规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物业服务活动中还有哪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