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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6-04-07

3月30日下午闭幕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拒缴物业费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很多纠纷源于房屋质量问题,而建设单位是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为此,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间为5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什么样的情况下,欠缴物业费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条例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长期以来,维修资金的申请条件多、期限长,居民对此意见集中。对此,条例设计了绿色快速通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相关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实践中,因小区账目混乱不透明,业主公共收益被占用、挪用的事例频发,成为物业管理的矛盾焦点之一。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大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并定期公示账目,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